一、一般旅館業申請設立登記之行政流程如下:
(一)住宅區以外申請設立一般旅館業之行政流程: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都市發展局)→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經濟部及經濟發展局)→申請旅館業登記證(觀光旅遊局)→開始營業。
(二)住宅區申請設立一般旅館業之行政流程:依「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申請准予於住宅區籌設一般旅館(觀光旅遊局)→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都市發展局)→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經濟部及經濟發展局)→申請旅館業登記證(觀光旅遊局)→開始營業。
二、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旅館類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均應憑使用執照認定)。
(五)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六)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或簡介摺頁。
(九)旅館名稱非為其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者,應提出服務標章註冊或為該服務標章專用權人或經其授權使用人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本府核發之建築物竣工圖含平面圖及立面圖)。
(十一)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供正本以供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