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宿之定義: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9款規定訂定之。民宿,係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
二、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民宿之申請設立登記、發照及變更登記均依交通部108年10月9日修正發布之【民宿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四、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經營民宿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三)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建築物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時免附)。
(五)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六)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七)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八)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例如當地政府核發之建築物竣工圖,含平面圖及立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