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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與獎勵實施計畫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及所屬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與獎勵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中市觀人字第1000006053號訂定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有效運用優質且豐沛之公務人力,協助公共事務推動,積極推動志工服務,以提昇服務品質,特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第10條訂定本計畫。
本計畫所稱公教志工,係指不佔職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秉持誠心與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志願協助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指定工作之公、教人員。
本計畫志願服務項目包含:觀光導覽志工、人事志工、電腦文書志工、旅遊服務中心志工、環境保護志工、生態保育志工及其他適合運用志工之業務。
人員身心健康具有主動、奉獻及服務熱忱者,均得為志工遴選對象,本局及所屬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情形,不定期上網公告、張貼海報、洽訪其他機構志工團體寄發相關資料,以廣泛徵詢公教退休人員擔任志工之意願。
志工之遴選,應依個人服務意願時間、適合及服務項目安排工作,且應注意其品德及應對態度是否適合擔任志工服務工作,並於遴選錄取後,頒發志工證或志工聘書。
志工之工作性質規劃以不涉及責任性、財務性、保密性等原則排定適合志工協助辦理之事務。。
志工之運用應依其所擔任工作性質,給予必要之訓練或講習以提昇服務品質,並確保志工在適當之工作環境及設備下進行服務。
於本局及所屬機關服務績優之志工,得予以適當獎勵;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志工,應即停止其服務工作。
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時數累計達100小時以上之公教志工,應頒發感謝狀,另於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康樂活動時,得敬邀參與同樂。
本局及所屬機關之現職員工擔任志工者,於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時數累計達30小時以上,未達50小時者,嘉獎一次;達50小時以上者,嘉獎2次。
為保障志工之工作安全,本局及所屬機關應為志工於服勤及往返 服勤之路程期間(單日),辦理以100萬元以內為單位之意外事故 (身故或殘障)保險,已為志工辦理其他保險者,不得重複辦理。
為擴大志願服務成果,本局每年應辦理宣導會,鼓勵所屬退休人員積極參與本局及所屬機關志工服務工作。
本計畫所需經費,得衡酌實際需要,配合編列預算辦理。
本計畫未盡之事宜得隨時修正並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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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22
  • 發布日期: 2015-03-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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