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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廉政宣導-廉政宣導案例

廉政宣導案例-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一、案情概述

○○部所屬機關(構)某主管,因督導行銷業務,長期辦理市場訪查及相關聯繫協調事宜,合作廠商甲公司為期未來營銷順利,邀集下游經銷商與該主管會面及聚會聯誼。嗣後,政風單位接獲檢舉指稱,該主管涉嫌接受不當招待及洩漏相關招標資訊等情。經查察,雖尚未發現該主管涉有檢舉所稱不當情事,惟甲公司與機關具有買賣之契約關係,已涉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且該主管未事先依規定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事後亦未補登,有影響機關形象之虞。

二、案情研析

本案中該主管未能建立廉潔自持之觀念,嚴格遵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事件規定處理,茲研析如下:

(一)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條,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本案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是指:其他因本機關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即本案甲公司為前揭規定之關係人,該機關主管對其有業務往來及指揮監督職權,甲公司會因該主管之行為或不行為影響未來雙方之「買賣契約關係」,故該主管不得接受其招待。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條規定,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該主管因督導行銷業務,長期辦理市場訪查及相關聯繫協調事宜,而合作廠商甲公司即所謂「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且雙方私下見面會談,即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私下接觸,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故該主管不得受邀與甲公司或其下游經銷商會面及聚會聯誼。

(三)公務員對於案件當事人之飲宴招待及請託關說,應謹守分際,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處理,並適時尋求長官及政風單位之建議,避免因一時不慎受邀請託,產生難以自持的後果,以維護公務員公正無私的清廉形象。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05
  • 發布日期: 2021-07-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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