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宣導專區 > 陽光法案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113年2月陽光法案宣導-公務員對職務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處理

公務員對職務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處理
公務員對職務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處理

原則應拒絕,但有下列情形,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得受贈之

  1. 屬公務禮儀
  2. 長官之獎勵或慰問
  3. 受贈財物市價新台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多數人為之,市價總額新台幣1000元以下
  4. 因結婚、生育、喬遷、升遷異動、退休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務,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05
  • 發布日期: 2024-02-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6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