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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4月廉政宣導-<詐領差旅費>

詐領出差旅費遭判刑110

  • 案情概述

陳員為0000鄉公所工務課課長,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陳員於民國89313日奉派參加內政部營建署專案會議,即先行填寫出差報告單,申報核可後於891314日出差至台北參加上開會議,豈料臨行前陳員因有事須赴大陸地區,乃於89310日搭機出國,並於同年月13日始入關回國,嗣陳員趕抵上開會議現場時,有關員山鄉部份專案會議已經結束,陳員乃未參與該會議。孰料陳員明知實際未參與上開會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委請不知請陳○祺於9014日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向00鄉公所申請發給8931314日差旅費,含車資及旅館費,共計2,096元,使00鄉公所陷於錯誤核發2日差旅費,足以生損害於鄉公所對於差旅費核發作業之正確性。嗣後陳員雖於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時,將9516日所詐取之2,096元全數歸還該公所。惟仍遭板橋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110月,褫奪公權1年。

  • 案情剖析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之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固不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應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最後決定權者為限。本件被告課長利用因公奉派出差參加會議之職務上機會,明知實際並未參加會議竟虛報詐領差旅費,公務員代表國家依法執行職務,應遵守法令規定,本案被告身為課室主管,不以身作則,竟貪圖小利,藉職務上之機會詐取差旅費,嗣後遭法院判處110月徒刑,實值得吾人引以為戒鑑。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政風處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1
  • 發布日期: 2024-04-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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