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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如何區分?主管機關為何?申請登記證之法令規定為何?

一、觀光旅館業:
(一)依據交通部110年6月23日修正發布之【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觀光旅館業經營之觀光旅館分為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其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規定。
(二)觀光旅館業之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除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得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執行外,其餘由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三)觀光旅館業發照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四)非依本規則申請核准之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名稱或專用標識。
(五)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應編號列管。
二、旅館業:
(一)依據交通部110年9月6日修正發布之【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二)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四)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除該條例或該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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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07
  • 發布日期: 2021-12-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管理科
  • 點閱次數: 2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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