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觀光旅遊局每年皆會同警察局、消防局、都市發展局及衛生局等相關機關,對旅館及民宿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聯合稽查,經檢查發現有不合規定事項或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違者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裁處,並要求業者限期依規定改善。 二、協助或主辦旅館業及民宿輔導講習、相關宣傳活動,增進旅館民宿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