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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廉政宣導-瀆職廉政案例宣導

○○於民國101年間,擔任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股長。緣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永和、汐止及樹林等3座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規劃、OT委託技術服務及地質鑽探及試驗分析)」(下稱永汐樹國民運動中心案)採購案招標期間,李○○竟因廠商郭○○(郭○○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之請託,將「新北市新泰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採購案得標廠商喻○○建築師事務所投標時檢附之服務建議書,於1011129日交付予郭○○建築師事務所員工,作為郭○○與林○○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標「永汐樹國民運動中心案」撰寫服務建議書之參考資料。嗣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3619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判決李○○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0
  • 發布日期: 2021-08-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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