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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9月安全維護-拒絕防疫調查處罰

拒絕衛生主管機關防疫調查,有處罰明文。呼籲民眾應全力配合防疫措施,以免觸法

報載有民眾自新冠疫區返臺,拒絕衛生主管機關訪視調查,卻「沒有罰則」云云,與法規不符,不容誤解。法務部並已要求各檢察機關,啟動偵查民生犯罪聯繫平台,積極與警政、衛政機關通力合作,嚴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相關行為。

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違反者依第70條處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再依第43 條規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地方主管機關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否則依第67條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該法第48條亦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違反主管機關命令者,依同法第67條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除上述行政罰規定外,若有下列行為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至第63條之規定,應負刑事責任:()對於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明知自己罹患指定之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若違反上開規定,檢警機關均會主動依法嚴辦,請民眾勿心存僥倖,應全力配合政府防疫措施。 值此防止新冠肺炎蔓延的非常時期,呼籲全體國民應共同配合防疫,自我防護並全力遵照衛生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處置,避免疫情擴散。讓我們一起防範疫情、守護健康,共同度過此一難關。

 

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9-13
  • 發布日期: 2021-09-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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