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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9月機密維護-公務員違規備份

案情摘要:

張員係某機關公務人員,經常利用值日之便,在該機關內使用單位個人電腦,整理職務上所持有之秘密文書,期間為求便利,曾違反「電腦作業人員洩密違規懲處標準」規定,擅自將未經核准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分別儲存於私人攜帶式硬碟機資料庫中。日後因該電腦硬碟磁軌損壞當機,致前揭機密資料存放於硬碟中,渠未依電腦維護規定清除記憶內容,交付廠商維修,廠商因維修需要又將資料存於其硬碟機中保存,經修復後,再將先前保存於其個人電腦中資料傳回使用,事後卻忘記將其保存於個人電腦內之文書檔案刪除。嗣因案需要檢調專案小組持搜索票搜索廠商住宅時,在其電腦中查獲機密資料,本案廠商因不知情被判無罪,張員之行為已構成妨害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公務員因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貼心小叮嚀:

本案顯示張員平日對資訊安全缺乏警覺性,使用電腦仍停留在單純事務工具之心態,復因方便行事誤觸刑章,殊值所有公務員警惕,切記不可洩漏職務上所知悉的機密,並要防範因電腦運用疏忽而洩漏職務上所保管的機密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9-13
  • 發布日期: 2021-09-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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