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張員係某機關公務人員,經常利用值日之便,在該機關內使用單位個人電腦,整理職務上所持有之秘密文書,期間為求便利,曾違反「電腦作業人員洩密違規懲處標準」規定,擅自將未經核准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分別儲存於私人攜帶式硬碟機資料庫中。日後因該電腦硬碟磁軌損壞當機,致前揭機密資料存放於硬碟中,渠未依電腦維護規定清除記憶內容,交付廠商維修,廠商因維修需要又將資料存於其硬碟機中保存,經修復後,再將先前保存於其個人電腦中資料傳回使用,事後卻忘記將其保存於個人電腦內之文書檔案刪除。嗣因案需要檢調專案小組持搜索票搜索廠商住宅時,在其電腦中查獲機密資料,本案廠商因不知情被判無罪,張員之行為已構成妨害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公務員因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貼心小叮嚀:
本案顯示張員平日對資訊安全缺乏警覺性,使用電腦仍停留在單純事務工具之心態,復因方便行事誤觸刑章,殊值所有公務員警惕,切記不可洩漏職務上所知悉的機密,並要防範因電腦運用疏忽而洩漏職務上所保管的機密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