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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安全維護-防災須知:火災

防災須知:火災
防災須知:火災

一、火災發生時,應保持冷靜鎮定,立即通知周圍人員,並且撥打119報案。報案時,應告知火災正確地址、人員所在樓層位置,以及有無人員受困。
二、進入公共場所應先留意避難路線,確保兩方向避難出口位置。
三、請勿讓身心障礙者、兒童單獨留在家中;火災發生時,應協助他們及早避難。
四、緊急出入口、緊急避難梯間等處所,請勿推放雜物,妨礙人員逃生。
五、逃生過程到火場濃煙時,請勿強行穿越。逃生受阻請退回相對安全區,關門並用衣物塞緊門縫等待救援。
六、避難時不要牽掛本身衣著與家中財物,及早爭取避難時間,最後離開的人,應關閉大門,以免火勢延燒。
七、使用瓦斯爐具不慎引起火災時,應立即關閉瓦斯,並用鍋蓋或溼布覆蓋減火。
八、一般火災可用水減災;如為油類及化學物品引起,不可用水,應用乾粉、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滅火。
九、使用滅火器時,應站在上風處,先拔插梢,噴嘴直接朝向火源底部噴灑藥劑,但是萬一火勢擴大無法撲滅時,應立即進行避難。
十、預防火災,請勿在床上吸煙;打火機要收到家中幼童拿不到的地方;電線插座不可插上太多插頭,插座要經常清除灰塵。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1-10
  • 發布日期: 2021-11-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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