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並自100年3月16日失其效力。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及內政部100年2月17日台內民字第1000035981號函。
公告事項:
一、 原「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前經本府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公告為繼續適用之法規,並於改制前原臺中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繼續適用之效力。因本府新訂定之「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已發布施行,原「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應予廢止。
二、 原「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自100年3月16日起,於改制前原臺中市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