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2月8日局給字第10000207941號函,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自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