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99年12月27日部退三字第0993273143號令: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或94年3月8日以前轉任或初任 公務人員,且具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得依規定,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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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99年12月27日部退三字第0993273143號令: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或94年3月8日以前轉任或初任 公務人員,且具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得依規定,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