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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經費作業規範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為推動本市觀光發展,鼓勵民間團體及個人行銷在地觀光資源、活絡觀光產業及推動觀光活動產品化、國際化,可提送計畫辦理補助申請。相關補助方式請詳閱「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範本」相關附件。

一、補助項目:依提送之計畫書經費明細表項目進行個別核定。

二、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

三、資格條件:

(一)於本市轄內,經政府合法立案,辦理觀光行銷推廣活動之法人團體。

(二)於本市轄內,設有觀光、休閒、旅遊相關系(科、所)或舉辦觀光行銷推廣活動之學校。

(三)配合補助機關或中央政府各機關推動觀光政策之團體、學校或個人。

(四)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四、審查方式:書面資料寄送至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五、個案補助金額上限:2萬5仟元,符合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經費作業規範第三條第三款之民間團體補助上限為計畫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250萬元。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10筆資料,第 1/1頁,

10筆資料,第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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