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2條規定,於107年10月22日訂定發布「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依其規定,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經受理檢舉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依實收罰鍰金額提撥一定比例之作為檢舉獎金。期藉由民眾檢舉違法發展觀光條例案件,協助行政機關取得具體事證,有助於遏止違法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民眾如發現非法旅宿,得透過「臺中市政府市政信箱」或「1999話務中心」檢舉,如欲申請檢舉獎金,請以書面敘明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郵寄至「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觀光管理科 收」(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