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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詐騙宣導-詐欺百態,通通都是犯罪嗎?

 

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感情詐騙、金錢詐騙等詐騙事件常有所耳聞,但是所有的詐騙都可以成立刑法上的詐欺嗎?以下就刑法的法條規定,以及詐欺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來進行簡要說明

一、目前法條規定

1.普通詐欺罪:以犯罪方式或標的作為區分依據,包括直接交付、從收費設備領取、從自動付款設備領取、透過偽製財產權得到財產等四大類,法條依序為刑法第339(普通詐欺罪)339-1(收備設備詐欺)339-2(自動付款設備詐欺)339-3(電腦設備詐欺)。普通詐欺罪詐欺取得他人財產稱「詐欺取財罪」,因詐欺而獲得其他利益者稱為「詐欺得利罪」

2.加重詐欺罪:法條依據為刑法第339-4條,係指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透過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罪者。此類犯罪模式情節惡性重大,危害程度較高,刑責較普通詐欺罪為重。

3.準詐欺罪:法條依據為刑法第341條,係指以未滿18歲、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辨識能力不足者為犯罪對象,此類人士因主觀判斷能力低於一般人,為強化對此類對象之財產權保障,特地於普通詐欺罪外另設專門條文規範,若此類民眾詐騙,一樣也有刑法上罰責。

4.詐欺既遂與未遂:以上之詐欺犯罪行為類型,成功者稱為詐欺既遂,反之稱為詐欺未遂。無論是詐欺既遂或未遂,一律面臨刑罰,不會因為詐欺未得逞而免除刑責。

二、詐欺罪之法定構成要件

行為人需兼具主觀與客觀兩要件,才會成立刑法詐欺取財罪

1.主觀要件:須有故意損害他人權益之不法意圖

2.客觀要件:須有施用詐術的詐欺行為,例如:行為人捏造、虛構事件,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予被害人,讓被害人產生錯誤判斷與決定。

 

 

文章參考資料來源:法務部

詳情可參法務部官網打擊詐欺區之宣傳資源<電子書:這次不會再被騙了>,連結如下

https://www.moj.gov.tw/media/23243/%E9%98%B2%E8%A9%90%E6%89%8B%E5%86%8A_182x257cm_%E4%B8%AD%E7%BF%BB_%E9%9B%BB%E5%AD%90%E6%9B%B8%E7%94%A8.pdf?mediaDL=true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02
  • 發布日期: 2024-08-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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