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感情詐騙、金錢詐騙等詐騙事件常有所耳聞,但是所有的詐騙都可以成立刑法上的詐欺嗎?以下就刑法的法條規定,以及詐欺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來進行簡要說明
一、目前法條規定
1.普通詐欺罪:以犯罪方式或標的作為區分依據,包括直接交付、從收費設備領取、從自動付款設備領取、透過偽製財產權得到財產等四大類,法條依序為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339-1條(收備設備詐欺)、339-2條(自動付款設備詐欺)、339-3條(電腦設備詐欺)。普通詐欺罪詐欺取得他人財產稱「詐欺取財罪」,因詐欺而獲得其他利益者稱為「詐欺得利罪」
2.加重詐欺罪:法條依據為刑法第339-4條,係指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透過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罪者。此類犯罪模式情節惡性重大,危害程度較高,刑責較普通詐欺罪為重。
3.準詐欺罪:法條依據為刑法第341條,係指以未滿18歲、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辨識能力不足者為犯罪對象,此類人士因主觀判斷能力低於一般人,為強化對此類對象之財產權保障,特地於普通詐欺罪外另設專門條文規範,若此類民眾詐騙,一樣也有刑法上罰責。
4.詐欺既遂與未遂:以上之詐欺犯罪行為類型,成功者稱為詐欺既遂,反之稱為詐欺未遂。無論是詐欺既遂或未遂,一律面臨刑罰,不會因為詐欺未得逞而免除刑責。
二、詐欺罪之法定構成要件
行為人需兼具主觀與客觀兩要件,才會成立刑法詐欺取財罪
1.主觀要件:須有故意損害他人權益之不法意圖
2.客觀要件:須有施用詐術的詐欺行為,例如:行為人捏造、虛構事件,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予被害人,讓被害人產生錯誤判斷與決定。
文章參考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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