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某機關召開「○○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工作會議,該案雖尚未定案且未對外公布,卻傳聞業者已有資料,機關高階主管甚至接獲業者來電表達不滿。為瞭解有無洩漏機敏會議資訊情事,政風單位訪談會議出(列)席及相關人員,發現會議資料並未以機敏資料處理,在會議前係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承辦人及主管,知悉者眾,致資料是否外洩及由何者所為均難論斷。為避免發生類似情事,政風單位衡酌機關業務狀況及可行做法,建議保密興革事項及辦理保密宣導。提供該機關辦理類似機敏會議,除於會議簽到表及資料上註記保密警語外,主席亦於會議中提醒與會人員,會議資料及內容不得任意發表 或提供外界,有效減少洩密事件發生。
【問題分析】
1. 參與會議之機關同仁或外聘委員可能因未建立機敏會議資訊維護的正確保密觀念,而擅將相關訊息提供予外界。
2. 機敏會議資料未註記密等或保密警語,以致相關文書處理流程未提高警覺,致生洩密情事。
3. 機敏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須發布新聞者,未依發言人制度,由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
4. 重要機敏會議資料之檔案未使用隔離電腦處理,易遭致駭客入侵盜取。
5. 機敏會議資料未予管制分發及會後收回,致他人有機會探悉、取得。
6. 辦理機敏會議之文書簽擬稿、繕印時之廢件(紙),或誤繕誤印之廢紙及複寫紙等,未即時銷毀。
【結語】
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藉以協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進而增進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政府資訊自以公開為原則。然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政策擬定、公務執行及個人隱私等,部分機敏會議資訊的確不宜任意公開,如一旦洩漏,將造成政府機關決策及執行困擾,損及機關或民眾權益等負面效應, 甚至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也會損害人民對政府機關之信賴。因此,公務員應深刻體認機敏會議資訊維護的重要性,提高保密警覺,以維護機敏資訊的安全。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轉自臺中市政府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