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兩岸條例108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日起,有關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配合兩岸條例修正,本府所屬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之通報原則如下:
(一)市長由本府秘書處函送行政院。
(二)一級機關首長、各區公所區長函送本府政風處及人事處。
(三)二級機關以下機關首長函送上一級機關之政風及人事單位。
(四)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及人事單位。
(五)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之政風及人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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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10
- 發布日期: 2019-09-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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