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2條規定辦理。
一、主辦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一)計畫之性質: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第7款之「觀光遊憩設施」。
(二)許可年限:自全部點交完成日起算15年(含裝修期間及營運期間)。
(三)計畫範圍:臺中市大安區北汕段325-17、325-18、325-22(部分)、325-23(部分)、325-24、325-25(部分)、325-31(部分)、338、338-1、338-2(部分)、338-3(部分)地號等11筆土地。
四、等標期限:自108年10月23日起35日曆天。
五、投資計畫格式: 投資計畫書之格式以A4直式橫書為原則,圖表部分得A4橫式橫書或A3摺頁方式撰寫,並以雙面印刷為原則,內容以不超過60頁為原則(不含封面、摘要、目錄及附件),於左側裝訂成冊,乙式各12份,封面應註明「投資計畫書」及「臺中市大安濱海旅客服務中心及周邊設施OT案」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