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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旅館業每年稽查次數為何?針對未領取旅館業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如何裁處及裁罰的金額?

一、本府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規定,每年對轄內旅館業之經營管理及營業設施實施定期及不定期聯合稽查,確保遊客或民眾旅宿安全與權益,提升本市觀光旅遊住宿之品質。
二、若經本府聯合稽查發現未領取登記證之旅館而經營旅館業務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5項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6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0
  • 發布日期: 2017-10-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管理科
  • 點閱次數: 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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