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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措施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及所屬機關

 

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

 

100年7月27日中市觀人字第1000007037號函訂定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排除婦女就業障礙,特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訂定本措施。

 

本局及所屬機關女性員工除按日計酬之人員外,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本局及所屬機關女性員工除按日計酬之人員外,其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42日;妊娠五個月以上流產者,應給予流產假42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應給予流產假21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給予流產假14日,另其配偶於分娩日之前後三日,應給予陪產假3日。以上日數皆不包含國定例假日。

 

本局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其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年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公、勞保險,原由政府負擔之保險費,仍由本局及所屬機關繳納;原由當事人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本局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依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及發放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子女未滿一歲須本局及所屬機關女性員工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其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該時間以事假辦理,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除按日計酬之人員外,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受僱者依本措施第二條至第八條之規定為請求時,本局及所屬機關不得拒絕,並不得為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本局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本措施第四條及第八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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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22
  • 發布日期: 2015-04-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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