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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診者旅宿足跡清消標準作業流程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通報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確診者疫調足跡曾至本市旅宿業住宿、休息,即啟動清消作業SOP。
二、本局立即電話通知並函文旅宿業即刻暫停營業並進行清消作業。
(本局於上班時間於接獲衛生局通報,派員於2小時內至旅宿業,協助旅宿業者暫停收住旅客並辦理入住旅客退房。下班時間以4小時到達為原則,和平梨山地區旅宿業,則以次日中午到達為原則)
三、旅宿業暫停營業並進行清消作業。旅宿業未立即暫停營業並進行清消作業,本局得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清消作業:
確診者住宿休息客房及公共空間、場域:比照衛生福利部訂定 「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第伍項環境清潔辦理。並可依據行政院環保署訂定「公眾集會及企業出現確診個案工作場所環境消毒注意事項」,委託取得許可執照之合格病媒防治業執行清消作業。
暫停營業:
旅宿業應暫停收住已訂房尚未入住之旅客,並辦理旅客退費手續。暫停營業期間,已訂房旅客,依交通部觀光局訂定「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規定,以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旅宿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未入住旅客已支付之全部訂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及其他費用。
四、旅宿業者完成清消作業,清消報告函報本局。(清消報告應檢附消毒照片、影片及人員擦拭館內設備照片,每張照片上加註消毒日期)。
五、本局檢視清消報告確認清消完成(必要時得現場複勘,如不符規定,視為清消不完成)。
六、旅宿業函報清消報告,本局核備自清消之日起第三天,始得營業。

七、旅宿業經臺中市政府核定為居家檢疫替代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規範辦理,不適用本標準作業程序。

八、本標準作業流程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中央相關部會訂定防疫指引及規定訂定,本局得依最新防疫政策修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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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宣導活動,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23
  • 發布日期: 2021-08-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管理科
  • 點閱次數: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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