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預防疫情擴散,公告自110年9月21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臺中市旅宿業暫停營業之附屬場域。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市旅宿業應自110年9月21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暫停營業之附屬場域如下: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視聽歌唱場所(KTV)、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休閒麻將館、三溫暖及其他類似場所。
二、違反本公告者,本局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