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預防疫情擴散,公告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止,臺中市旅宿業暫停營業之附屬場域。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 本市旅宿業應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止暫停營業之附屬場域: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 違反本公告者,本局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 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