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預防疫情擴散,公告自110年11月2日起至110年11月15日止,臺中市旅宿業附屬場域之防疫限制措施。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市旅宿業應自110年11月2日起至110年11月15日止暫停營 業之附屬場域: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 、酒店(廊)、理容院;但上開附屬場域如無陪侍服務且符合下列防疫措施者,得開放營業:(一)符合共通性原則:營業場所應有實聯制、量體溫、除飲食等例外情形外應全程戴口罩、從業人員健康監測、良好通風、提供充足清消設備、每日至少2次環境/物品清消等。
(二)從業人員接種篩檢:從業人員均至少完成接種1劑疫苗滿14天、從業人員首次服務前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提出申請並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提供餐飲、民俗調理、美容美體、視聽歌唱等服務或營業項目者,須另依衛福部和經濟部之相關指引辦理。
(四)復業後管理: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之從業人員,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顧客進場應提供至少接種1劑疫苗證明且滿14天。
二、違反本公告者,本局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 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