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旅宿業營業場所傳播風險,未經本府核定為加強版防疫旅館,不得收住COVID-19確診者。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執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或指揮官指示無須採行之日止。
二、實施對象:本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
三、實施範圍:臺中市。
四、規範內容:未經本府核定為加強版防疫旅館,不得收住COVID-19確診者。
五、違反本公告,明知旅客為COVID-19確診而仍收住者,本局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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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旅宿業營業場所傳播風險,未經本府核定為加強版防疫旅館,不得收住COVID-19確診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18
- 發布日期: 2022-05-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管理科
- 點閱次數: 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