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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觀光產業防疫整備及營運成本補助作業要點

■補助法令依據

「臺中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觀光產業防疫整備及營運成本補助作業要點」

■補助之項目

「防疫整備」及「營運成本」補助

■申請期間

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前向觀光旅遊局提出

■資格條件

於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且申請時仍營業之本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觀光遊樂業者。

■審查方式

書面向觀光旅遊局提出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上限

一、「防疫整備」補助核發補助金額上限:

(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依核准房間數:

1、五十間以下:每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五十一至一百間:每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3、一百〇一至一百五十間:每家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4、一百五十一間以上:每家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二)民宿:每家新臺幣一萬元。

(三)觀光遊樂業:每家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二、「營運成本」補助核發補助金額上限:

(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於補助期間任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減少之銷售額,較一百十一年一至二月減幅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1、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依核准房間房間數五十間以下:每家新臺幣四萬二千元。

2、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依核准房間房間數五十一至一百間:每家新臺幣六萬元。

3、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依核准房間數一百〇一至一百五十間:每家新臺幣八萬元。

4、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依核准房間數一百五十一間以上:每家新臺幣十萬元。

5、觀光遊樂業:每家新臺幣十萬元。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於補助期間任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減少之銷售額,較一百十一年一月至二月減幅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每家新臺幣二萬元。

(三)旅館業於一百十一年度取得旅館設立登記(含轉讓之新經營者),且無法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方式佐證其銷售額減少者,每家新臺幣二萬元。

(四)民宿於補助期間於台灣旅宿網填報客房住用數減少數,較一百十一年一月或二月任一月減少者,每家新臺幣一萬元。

(五)民宿於一百十一年度取得民宿登記證者,每家新臺幣五千元。

■全案預算金額預估

新臺幣 三仟伍佰壹拾萬壹仟元 整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法務部業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6602/625859/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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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0
  • 發布日期: 2022-07-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管理科
  • 點閱次數: 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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