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下稱本法 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除須有補助法令依據外,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
貳、
另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30 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
參、
本表係提供各機關自主檢核補助公告內容是否包含下列項目,以符合本法「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要件 並完備相關作業程序 以建立提醒關係人身分揭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