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轉型正義與國家機密相關法案,行政院會將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院官員表示,基於政府資訊應透明公開之精神,修正條文將刪除「永久保密」規定,改為保密逾卅年者應檢討保密必要,延長保密每次不得逾十年,保密已逾六十年者須報請上級機關權責人員核定,避免浮濫延長保密期限情形。
「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條文也增訂涉密人員之返台通報義務及罰則。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增訂涉密人員返台後的通報義務與期限及涉密退離職之非機關現職人員返台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政治檔案條例」修正草案部分,政院官員表示,為兼顧國家安全需要與轉型正義,將擴大解密政治檔案;而政治檔案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原則至遲應於全案檔案最早產生日四十年解密。
不過,政院官員表示,若是少數例外情況(涉陸情報相關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之解密確有嚴重危害之虞,且有延長保密之必要者,得報國安會同意延長保密,每次延長保密期限不得逾三年;另增訂政治檔案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 聯合報/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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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國家機密不再永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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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yahoo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