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酌涉及國家機密之人員於境外較易有遭刺探國家機密之風險,恐造成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損害,爰本法第26條規定涉密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准許;另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後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課予涉密人員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通報之義務。為使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瞭解法制規範,落實出境申請規定並於返臺後依限填寫通報表,爰請各政風機構協助向機關涉密及承辦人員加強宣導,避免作業程序疏漏,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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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酌涉及國家機密之人員於境外較易有遭刺探國家機密之風險,恐造成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損害,爰本法第26條規定涉密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准許;另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後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課予涉密人員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通報之義務。為使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瞭解法制規範,落實出境申請規定並於返臺後依限填寫通報表,爰請各政風機構協助向機關涉密及承辦人員加強宣導,避免作業程序疏漏,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