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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1月份機關安全維護宣導-<公務車行車安全守則>

 

  1. 搭乘小型公務車,乘客應繫安全帶。 
  2. 公務車駕駛人出車前,應執行車輛安全檢查(如油量、機油、胎壓、水、 電瓶等)及做好車輛清潔,確保行車安全。 
  3. 騎乘公務機車勿搶道、不搶快,勿做低頭族,遵守交通規則平安歸。 
  4. 公務車駕駛人避免疲勞駕駛,影響行車安全。
  5. 公務車駕駛不得無照駕駛,有駕照者,亦不得越級駕駛。 
  6. 公務車駕駛人勿酒駕、勿違規。
  7. 公務車駕駛應遵行派車單填載路線,非有緊急情事,不得任意變更路線。 
  8. 公務車若行經荒涼偏僻路段,記得關閉門窗,並將中控鎖鎖上,不在中 途任意停車。 
  9. 公務車若發現被尾隨跟蹤時,應按喇叭求援,並往鬧區行駛,駛往警察 局或分駐派出所報案。
  10. 公務車應駛往派車單填寫之目的地,並停放於合法停車位置。 
  11. 公務車行駛途中若需暫停離車,勿將鑰匙留在車上,勿留貴重物品於車 內。 
  12. 公務車若突然發生故障,發生位置在鬧區人多處,應置放警告牌後離車 求救,若發生在郊區荒涼黑暗處,應速回到車內,並緊閉門窗,待有巡 邏車或其他公務車經過時方可求救,不可對任意經過之人車求救,以免遇上心術不正之人發生意外。
  13. 公務車發生故障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14. 注意公務車保險期限,到期應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15. 公務車行駛間,應注意各項儀表、各操作設施有無異常或異聲。 
  16. 公務車駕駛應備隨車保養工具箱。
  17. 公務機車應由使用人負責保養,注意車身保持清潔,電瓶、喇叭、剎車 燈、方向燈、車燈需完整,公務車胎壓需保持正常。
  18. 公務車駕駛人離職時,應將經管車輛、鑰匙、行車執照,及所管資料、 工具、公物等繳回。
  19. 公務車駕駛不得私自搭客載貨,不得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公務車。
  20. 公務車輛不得擅自私用或複製鑰匙。
  21. 公務車輛保管人應定期將車輛送至合格保養廠執行保養,並依規定時間 完成檢驗程序。
  22. 公務車零件老舊或故障,需更新維修者,應由單位保管人填具車輛維修 請購單,經核准後始得送修。
  23. 公務車不得裝載易燃物、危險物或爆裂物。

【資料來源:台中市和平區公所】

【轉自屏東縣政府環保局】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1
  • 發布日期: 2024-1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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