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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在臺中市申請設立民宿的地區與建築物條件是什麼?

臺中市可申請設立民宿之地區及法令規定要件如下:

壹、依「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非都市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原住民族地區。
(四)偏遠地區。
(五)離島地區。
(六)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區域 。
(八)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
三、國家公園區。   

                                                                                                
貳、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建築物條件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其經營者為農舍及其座落用地之所有權人者,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或中央相關管 理機關委託經營,且同一人之經營客房總數十五間以下者,不在此限 。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但以集合住宅社區內整棟建築物申請,且申請人 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地方主管機關得為保留民宿登記廢止權之附款,核准其申請。
四、客房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地方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不違反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當地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原住民族傳統建築特色者。
(二)因周邊地形高低差造成之地下樓層且有對外窗者。
五、不得與其他民宿或營業之住宿場所,共同使用直通樓梯、走道及出入口。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0
  • 發布日期: 2017-10-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管理科
  • 點閱次數: 5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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