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並於期限屆滿之次日報到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應即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二、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三十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0621局給字第0910016701號函規定,服兵役留職停薪者,以實際復職報到之日支薪。故是類人員宜於退伍生效日當天,向服務機關辦理復職報到手續,以免年資中斷,權益受損。又復職後,應檢具退伍令、身分證、原留職停薪令等相關證件,至人事室申辦退撫基金年資購買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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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留職停薪人員復職申請書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10
- 發布日期: 2016-0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2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