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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月陽光法案宣導-<公務員可否參加飲宴應酬>

(1月)公務員可否參加飲宴應酬
(1月)公務員可否參加飲宴應酬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 者,不在此限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3.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政風室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02
  • 發布日期: 2025-0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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