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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7月陽光法案宣導-<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1.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2.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政風室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7-08
  • 發布日期: 2025-07-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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