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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1月陽光法案宣導-<公務員不得涉足不當場所>

公務員不得涉足不當場所

小齊任職於公務機關,曾多次接受友人招待至有女陪侍之花花酒店吃飯喝酒,雖查無與其職務或經辦案件有直接利害或對價關係,惟仍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

溫馨提醒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1項: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財政局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1-03
  • 發布日期: 2025-1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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